王如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西山头村6-69号):
原告施伟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且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用途急需,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21年8月12日又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同年10月借现金25000元;同年10月30日借现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5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案由审判员于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瓜沥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