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畅信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新围村):
原告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长期外出,且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之间长期存在塑料桶买卖业务往来。原告供应各种规格的塑料桶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付清价款,截止2018年2月1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0913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借故推诿。为妥善处理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故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30913元,并赔偿从起诉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案由审判员于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瓜沥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