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杭州被确定为全国18个试点城市之一,萧山法院是杭州地区试点法院之一。为总结试点以来的工作经验,评估这一新程序的运行效果,萧山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工作亮点,分析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在做好全省试点工作排头兵的同时,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萧山经验,进一步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创新。
一、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基本情况
2017年3月下旬至2018年3月,萧山法院受理认罪认罚案件共计984件1140人,审结967件1121人,占该院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数的42.58%,与2016年同期速裁案件环比增加48.77%,占同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结案数的45.12%。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907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40件,速裁程序转简易程序审结20件,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结15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结2件,上诉案件16件,服判息诉率高达98.35%。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整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适用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萧山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分别为26件26人、78件93人、55件57人、83件110人、80件93人、67件72人、92件107人、50件61人、85件93人,126件144人,65件76人,55件64人,105件125人,分别占该院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数的12.80%、39.20%、33.13%、45.86%、49.38%、37.85%、46.23%、44.25%、49.42%、47.55%,53.72%,43.65%,56.15%,分别占该院同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结案数的13.54%、42.62%、36.42%、48.26%、51.61%、41.61%、47.67%、47.17%、52.15%、49.41%,55.56%,48.25%,58.01%,案件适用总体呈上升趋势,且未来适用发展空间和潜力较大。(详见图1)
图1 各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单位:件)
2.适用罪名广,呈现“大分散、小集中”态势。萧山法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罪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章节的34个罪名,适用范围广,且呈现大分散态势(不像刑事速裁程序受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同时,适用罪名高度集中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据统计,审结的刑事认罪认罚案件中,危险驾驶类案件329件,占比34.02%;盗窃类案件372件,占比38.47%;其他罪名占比仅为27.51%。在同类罪名中,危险驾驶类案件适用率最高,达96.76%,个别月份适用率达100%,盗窃类案件适用率为57.41%。(详见图2)
图2 危险驾驶和盗窃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情况(单位:件)
罪名 月份 | 危险驾驶 | 盗窃 |
认罪认罚 | 全部 | 认罪认罚 | 全部 |
2017年3月 | 17 | 17 | 7 | 32 |
2017年4月 | 23 | 24 | 26 | 50 |
2017年5月 | 24 | 26 | 16 | 36 |
2017年6月 | 31 | 31 | 30 | 43 |
2017年7月 | 26 | 28 | 32 | 54 |
2017年8月 | 30 | 31 | 25 | 51 |
2017年9月 | 26 | 27 | 44 | 74 |
2017年10月 | 22 | 22 | 17 | 36 |
2017年11月 | 26 | 26 | 37 | 61 |
2017年12月 | 30 | 31 | 68 | 102 |
2018年1月 | 30 | 32 | 15 | 22 |
2018年2月 | 17 | 17 | 14 | 28 |
2018年3月 | 27 | 28 | 41 | 59 |
3.审前以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主。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1121名被告人中,审前被取保候审的470人,刑事拘留的291人,逮捕的360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为41.93%。
4.缓刑适用率高于其他程序刑事案件。据统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中,被判单处罚金的2人,拘役的70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07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被判处实刑的529人,适用缓刑的590人,缓刑适用率为52.63%。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运行成效与经验
(一)政法机关联动机制运行顺畅,加强磨合积累经验
1.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保障机制运行通畅。2017年1月,萧山法院会同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了《萧山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萧山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在适用条件上不受可能判处刑罚上的限制,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实施细则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对罪名不作限制,但对于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职务犯罪等犯罪明确规定不适用。
2.规范公检法办案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查;检察院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在收案当日受理并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视情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简案快审。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上实行当天立案、当天送达起诉书副本、当天排期、当天通知诉讼参与人。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材料时,一并送达刑事认罪认罚相关事项告知书,告知被告人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时只需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权,其他诉讼权利不再重复告知。另还,萧山法院与检察院建立对接机制,以应对因节假日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理等情况出现。
3.健全法律援助,强化权益保障。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区司法局在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执业二年以上并有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值班,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释明引导。不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法院审理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均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此外,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库,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中选择执业二年以上且具有刑事办案经验无不良执业纪律的律师,纳入认罪认罚律师库。司法局加强对律师履职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律师配合做好被告人认罪认罚工作。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律师应当在场并提出书面律师意见。同时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加强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沟通,听取其对被告人权利保护和量刑具结的意见,提高法律帮助效果。
4.与司法局建立判前评估绿色通道,创新评估方式。实行“谁取保谁委托评估”,推行判前评估前置,公安、检察院、法院均可书面或口头委托司法局进行判前评估调查,司法局二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对于部分特殊案件大胆创新,采取更便捷的判前调查方式,以电话方式直接询问被告人所在社区,听取社区意见。如被告人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诉机关建议不适用缓刑,但承办法官审查后发现,董某系初犯,情节轻微,且尚未吸毒成瘾,于是与当地村委电话联系了解情况。村支书告诉法官:“董某是残疾人,父亲早逝,家庭困难,他刚结婚不久,如果判实刑,可能就要夫妻离婚,建议能不能考虑缓刑,村委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承办法官将此情况反馈给公诉人,公诉人欣然表示接受社区意见,同意调整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董某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判处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程序从简,处罚从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萧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成立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组,检察院由公诉二科专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集中移送起诉;法院成立由三名员额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组成的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组,在确保审判程序正当性、审理结果公正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诉讼环节,实现“速审、速判、速送、速结”。萧山法院在对同类型案件实行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集中宣判的“三集中”模式基础上,实行不同类型的案件“多案联审”,简化庭审程序,集中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庭审中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签署的自愿性、合法性,并当庭判决。同时,对认罪认罚被告人在量刑上充分体现从宽幅度,促进其尽快认罪服法。试点期间,萧山法院审结的967件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947件,当庭宣判率达97.93%。案件宣判后,实行集中送达和集中归档报结,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平均审理期限缩减至5天左右。
(三)精准量刑,罚当其罪,有效保障案件质量
萧山法院制定常见类型犯罪案件量刑细则,便于检察机关在量刑具结时参考。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后,量刑建议有新的变化发展,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上一般刑罚种类明确,幅度刑罚变成确定刑罚,罚金数额亦确定。此外,量刑建议还列明刑罚执行方式。具结书新的特色元素是有值班律师的书面意见。原则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个别畸轻畸重的量刑建议,承办法官及时与公诉人沟通,提出调整意见。对于公诉机关不同意调整的,经审理后认为量刑失衡或罪责刑不相适应的,调整量刑依法判决,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试点期间,萧山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967件,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8件,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1件,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20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17件。法院在审核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得当的同时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审查损害结果是否得到合理赔偿,社会关系是否得到及时修复,及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引导开展和解调解工作,并将是否达成和解调解、谅解协议,及赃款赃物是否退赔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条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萧山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结的案件中有85件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达成和解调解,有183件案件的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四)以信息化手段服务刑事诉讼
1.高效推进三方视频网络开庭模式。公诉人在检察院远程视频室出庭支持公诉,法官在法院审判庭主持庭审,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室参加庭审,三方通过大屏幕实现了庭审的“面对面”,形成公诉人网络出庭+被告人网络受审模式。对于被告人系取保候审的案件,公诉人亦可以通过网络出庭支持公诉。这种庭审新模式方便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缓解了法警来回押解被告人的压力与风险,极大地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
2.全面实现庭审记录改革。认罪认罚案件一律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取代传统的书面记录方式,减轻书记员负担的同时提高庭审效率。对于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上刻制庭审录像光盘随案移送二审法院,不再另行誊录书面笔录。
3.充分利用法检信息共享系统。借助法检点对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刑事案件信息、起诉书、电子证据等网上流转,即时获取公安、检察部门提供的案件信息,办案得到进一步的提速。
4.规范法律文书,确保全程留痕。萧山法院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书》及《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标识》等,设计了认罪认罚案件裁判文书格式化模板,采取模板填充方式,简化或省略控辩双方的诉辩、举证、质证等程序性内容,更注重诉讼结果的判断,具有较强操作性并确保全程留痕。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显示,萧山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数的42.58%,占同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结案数的45.12%,略低于杭州试点法院平均水平44.72%,与全国试点法院同期比例42.7%持平,但与本省有的试点法院70%以上的适用率存在明显差距。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尽管实施细则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主动启动权,辩护人有建议启动权,但实务操作中启动主体仅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导致相当部分认罪案件仍沿用传统办案流程,未纳入认罪认罚范畴。一方面公诉机关启动具有便利优势,在例行讯问过程中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后具结签字,再移送法院,流程顺畅便捷;另一方面法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依据,如果启动需要回流到公诉机关,重新量刑具结,倒不如法院直接以简易程序审理和判决。第二,区检察院公诉机构设置与任务分配的影响。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由公诉一科和公诉二科组成。公诉二科专门负责前期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和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有前期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积累,且有试点考核任务。而公诉一科一方面缺乏认罪认罚案件的实务操作经验,另一方面没有相关的考核任务,导致流入公诉一科的认罪案件绝大部分未启动后期认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适用传统的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影响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比例。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官和法官提出新的挑战,要求检察官、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投入更多的办案精力,无形中增加了工作压力。
2.量刑具结模糊。实践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载明刑罚种类和具体刑期及附加刑,对刑罚执行方式一般均明确可适用缓刑或不适用缓刑,而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刑罚执行方式往往未予明确,原因在于顾虑取保候审被告人知悉将获实刑后有脱逃的风险。刑罚执行方式上量刑建议和具结书的区别对待,导致部分案件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疑惑,甚至判决后上诉。另外,相较于定罪的严谨谨慎,量刑时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向被告人明确量刑起点、基准刑、从宽幅度等,被告人对于自己是否实际得到从宽、从宽多少并不清楚。
3.审前强制措施状态影响量刑和缓刑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是常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例外,同时,轻微刑事案件与重大刑事案件在审前羁押期限上没有区别。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羁押时间过长,这就客观造成公诉机关“关多久量多久”的量刑建议,甚至导致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轻罪重判,阻碍了缓刑的扩大适用。法官在量刑时考虑到拟判刑罚与被告人羁押时间比较接近时,被告人刑期界至,认为判处实刑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往往选择判处实刑。
4.部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与认罪服判无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部分被告人因不愿意更换监室或为留在看守所服刑而提出上诉,借此来拖延刑罚执行,这种无关判决的上诉某种意义上也影响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效果。
5.被害人权利保障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往往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多,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少。在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该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主文仅表述为“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济损失”等。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短、平、快”节奏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没有太多时间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赃,部分赔偿问题悬而未决的案件流入认罪认罚审理程序,后续往往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导致无法适用速裁程序,审判进程被拉长。
四、完善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
首先,建议加强公检法机关的联系沟通,提高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各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遇到的难题,打消承办人办理该类案件的顾虑。目前,萧山法院已与检察院协商确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纳入认罪认罚案件范畴。其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而公诉机关未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法院可以自主启动该机制,具体设计为:凡是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要求公诉机关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对于未纳入认罪认罚案件而承办法官认为可以纳入的,可以当庭三方(公诉人、被告人、驻法院值班律师)具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认罪但对罪名或者犯罪情节有异议,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的这类案件,建议亦纳入认罪认罚案件,由法院启动。
(二)注重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同时要正确处理赔偿和解调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认罪认罚案件强调“简案快审”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亦应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将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对邻里矛盾、一时激愤、酒后滋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类案件,量刑时一般要充分考虑。但绝不能将“认罚”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简单等同起来,或将“从宽”绝对化、简单化,如将赔偿与从宽完全等同起来,特别是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不能仅仅因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就一律给予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未能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其从宽幅度要与取得谅解、达成调解和解的案件适当区别。当然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被告人有意愿甚至积极赔偿,但因被害人“漫天要价”而未能达成和解调解的,或者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拒不退赃退赔的,具体量刑时都要有所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但笔者认为对于仅有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无特殊情况,直接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即可,不必要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对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以及敏感性案件的被害人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另外,关于案件退赃退赔问题,法律援助律师可合理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将退赃退赔情节纳入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涉财产性案件中,比起严惩被告人,被害人更希望自身财产损失能得到弥补,但立法上被告人退赃退赔仅获得酌定从轻的机会,对于涉案金额大,法定刑高的案件,被告人退赃退赔积极性不高,故为提高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规范量刑建议
实践中,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往往仅列明刑罚种类、具体刑罚及刑罚执行方式,但从中无法反映被告人各阶段的认罪情况、从宽幅度。建议实行分级量刑激励或者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根据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赔偿等情况,明确侦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一般按递减原则给予量刑激励;与此同时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次随案附送认罪认罚情况评估表,详细记录认罪认罚行为所属情节、所处阶段及主观恶性的深浅,当事人有无翻供以及翻供后再次认罪认罚情况,评定认罪认罚程度,并分别给出明确的量刑考评。综合评估的认罪认罚情况,应在量刑建议书中具体反映。对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畸轻畸重的案件,在庭审前与公诉人沟通,提出调整建议,庭审时公诉人可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另外,细化、规范量刑标准。试点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缺乏统一尺度,特别是一些常见犯罪如盗窃案件存在畸轻畸重现象,为此,萧山法院对盗窃案件的罚金刑如何结合金额、次数、作案手段、前科劣迹等情况提出规范化考量的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采纳。建议重新修订常见类型犯罪案件量刑细则,综合考虑认罪认罚行为动机、具体方式、罪行轻重等因素,明确如实供述、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量刑标准,确定每种情形比照基准刑调整的百分比。涉及翻供的,确定认罪认罚后翻供、翻供后再次认罪认罚的处理方式;涉及罚金刑的,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从宽”在罚金数额中亦应有所体现,刑法分则条文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罚金标准的,依规定确定罚金幅度,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等确定罚金数额幅度。同时,对于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明显不足的,可以酌情降低数额。
(四)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律师的作用
理想的诉讼制度常是以两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辩论作为基本结构的,双方以对等的力量展开积极的攻击防御才构成程序的实质内容。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告人法律帮助权,但并没有明确法律帮助的内涵和法律帮助的范围。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只有少部分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最大的作用体现在被告人签字具结时应当在场并提供书面意见。为避免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笔者建议对法律援助的内涵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权予以明确,未受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法条和罪名释义、诉讼程序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法律帮助,并承担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工作,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做好认罪认罚工作,但不得提供绝对性建议。同时确立驻看守所、法院的值班律师,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申请,应给予法律援助。由法院启动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在开庭审理前,通知法院值班律师会见案件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条款、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进行前期解释沟通工作,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以便当庭三方具结的开展。(具体设计如下图)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推行的目的之一是为推动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故有必要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分流规范化、全程化、层次化。针对案件特点,结合案件难易、刑罚轻重、诉讼阶段等情况,从庭前程序、庭审规程、法律帮助、案件管理、诉讼文书等层面,多方探索、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一是程序处理上落实繁简分流,准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探索实行“刑拘直诉”,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并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当庭宣判、当天送达,促进侦、诉、审环节快速流转、无缝对接、全程简化,“刑拘直诉”模式其实已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运用了,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就是实践经验。二是探索“认罪认罚审查”庭审模式,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基础上,开庭重点核实认罪认罚的真实自愿性。从知悉性、自愿性、认知能力、在案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被告人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选择程序。要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三是在审判团队建设上,实行“一审一书一助”,书记员从事法律文书送达、案卷归档等常规性事务,法官助理庭前阅卷、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提出定罪量刑建议,主审法官综合庭审情况和法官助理所提建议,当庭作出裁判并签发文书,可有效整合审判资源,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四是充分利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借鉴玉环法院以“玉环模式”为典型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模式,构建起一套涵盖自助立案、移动阅卷、电子送达、信息回填、辅助办案、智能庭审、一键归档的智能、便捷、高效的智慧法院办案新模式,实现对公安卷、检察卷材料的引用,以及对律所案卷材料的传输,节省法律文书制作时间。另外还需加强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
(六)探索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只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知悉权和选择权,认罪认罚案件亦可实行一审终审。首先,刑事速裁程序赋予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量刑建议的同时已经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此时公诉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提起抗诉的几率很小;当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可或者出现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时,公诉机关仍享有抗诉权。其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身就放弃了一定的诉讼权利,从而获得法律上从宽处理的补偿机会,也就意味着对法院予以认可的量刑建议是符合被告人的心理预期的。另外,实施一审终审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救济途径,如果案件确有错误,仍然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冒名顶替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建议仅对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对该类案件探索实行书面审,公诉机关可不派员出庭。
(课题组成员:陈金灿、陈立芳、楼冰峰、李春兰)